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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6-01-28 13:17:25

 

  中岳非晶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时任董事长董晓源、杨意华,时任董事会秘书郑远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董晓源、杨意华、郑远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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